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0年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申报工作的公告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0日 浏览次数:

镇办、各服务组织: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2020149)要求,决定开展2020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以下简称级示范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程序

符合《郾城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要求,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有一定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申报目的及意义

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中,优选一批示范服务组织,以指导、培育和带动服务组织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区级示范服务组织将优先承担有关项目和获得资金支持,优先申报市级、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等。

三.申报程序

服务组织自愿向所在地镇办申报,镇办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2063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报送农业农村

1.级示范组织申报表

2.主要服务情况说明;

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服务清册及服务合同复印件;

5.主要业务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2018年和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会计报告。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关要求

联系人:王国红  白丽娜

联系电话:6180157

邮箱:ycwgh1212@163.com

附件1:郾城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申报表  

附件2:郾城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农村

2020619

 

 

附件1:郾城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申报表

服务组织名称

全称

地址

 

法人代表

 

注册登记时间

 

联系电话

 

服务内容

 

服务形式

 

设施设备原值(万元)

 

持证技术人员数量

 

年服务规模(亩次等)

 

年服务收入(万元)

 

年服务农户数

 

就业人数

 

是否制订统一服务标准和服务规程

 

合同签订率(%)

 

服务过程记录

是否齐全

 

是否是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等

 

服务组织及法人代表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服务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郾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及

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省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示范引领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是指为种植业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市场信息服务、农资供应服务、绿色农技服务、农机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营销服务等。所指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含联合社,下同)、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是指经过服务组织自愿申报,由农业农村按照相应标准、程序评定的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四条  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评定”原则,不干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生产经营自主权。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的评定和动态管理。农业农村负责具体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区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相关专业服务两年以上,依法规范运行,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为异常状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能力较强。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500亩以上,服务农户500户以上,机械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上,持证人员2人以上,从业人员热心农业生产服务事业,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熟悉耕、种、管、收、储或其他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先进生产管理服务技能,熟练操作所需农业机械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队伍;建立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农作物病虫害预警机制,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符合省、市同类型示范组织的基本条件。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牌子、有服务标识有固定人员2人以上规范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健全,管理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工作职责落实;建立生产服务日志档案,有规范的生产销售记录。

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制度。

(四)服务标准。生产服务所需要的设施装备与服务内容、服务规模相配套;实行规范化服务,用品使用记录清楚,质量可追溯

有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有完整的服务台账档案;能够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程开展规范的生产服务,广泛推行标准化服务,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具体的服务流程和服务制度。

(五)信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较强;无服务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重大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和不良信用记录;坚持绿色生态、循环高效原则,严格按标准使用化肥、农药等,广泛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新技术,农业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农业资源利用率高。

(六)成效明显。在服务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方式、服务水平等方面,对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带动作用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较大;群众满意度较高,社会反响较好,未出现过服务质量纠纷或出现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享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逐年增多

扶贫带贫人员1人以上,将贫困户纳入服务范围,让他们享受到服务优惠、得到实惠。

第七条申报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1.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申报表;

2.主要服务情况说明;

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服务清册及服务合同复印件;

5.主要业务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2018年和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会计报告。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申报条件,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自愿向当地乡镇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审核。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农经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代表、技术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到服务组织所在进行实地核查

)评定公布。区农业农村局对审定通过的示范服务组织名单在郾城区政府官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实行动态管理,被评定的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每两年接受一次动态监测,监测内容为上述评定标准。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郾城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荣誉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资格。区级示范服务组织将优先承担有关农业项目和获得资金支持,优先申报市级、省级示范服务组织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申报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服务或被兼并的。

(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服务事故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服务的。

 

第五章    

第十一条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示范组织名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相应变更其级示范组织名称。

第十二条申报和接受监测的服务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