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世纪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09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20〕第16

 

漯河世纪隆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7765441014

法定代表人:陈学敏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6号

 

本机关于202093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8月28日,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2020年蓝天保卫战夏季臭氧防治监督帮扶活动中,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更换、调试生产模具过程中,瓶盖生产设备3#成型机环保集气罩未及时安装到位,属于不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万元罚款。(人民币: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927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