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融汇发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郾环 罚决字〔2020〕第29

 

漯河市融汇发制品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31310248P

法定代表人:张军强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107国道东

 

本机关于2020124日对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经核查2020年11月30日,在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专项行动中,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产品(假发)废料未按照规定储存至暂存间,随意倾倒垃圾桶内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拾万元罚款。(人民币:1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30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