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8日 浏览次数:

郾征补告〔202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位置:裴城镇苏候村,征地面积0.5915公顷,东至许泌路,西至银凤纸业加油站银凤纸业

  地块二位置:裴城镇大张征地面积0.7792公顷,东至大张村路,西至许泌路裴城镇敬老院漯西产业集聚区。

二、土地现状

地块一:拟征收裴城镇人民政府集体建设土地0.5915公顷。

地块二:拟征收裴城镇大张集体建设土地0.7792公顷。

三、征地目的

征收土地用于工业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征地面积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补偿数额

青苗费

备注

裴城镇人民政府

0.5915

69.75

41.2571

 

 

裴城镇大张村

0.7792

69.75

54.3492

 

 

3、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4、会保障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202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郾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20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