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新世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郾环 罚决字〔2021〕第4号
漯河市新世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6700637645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三丁村十字路口东500米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对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2月下旬,在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专项检查中,检查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未按照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叁万玖仟元罚款。(人民币:39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9日
地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