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郾城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1日 浏览次数:

郾政办〔2021〕21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郾城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郾城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11日

    

郾城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我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管理,加快专项债券项目有序推进,充分发挥债券资金稳投资、扩内需、补短板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预〔2021〕6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债券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郾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项目资金是指在省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内,由省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我区使用,用于有一定收益且能够自求平衡的公益性项目资金。发行项目应有稳定的预期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息。

三、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是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债券资金“借、用、管、还”进行全程监管;专项债券坚持“谁用谁还、风险自担”、“借、用、管、还”相统一原则,资金使用部门(项目单位)是债券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规范使用、资金安全和还本付息承担主体责任。

四、专项债券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福利、支付养老金等社保支出、安排单位工作经费、支付企业补贴、偿还债务以及支付利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项目单位应对专项债券资金支出和对应项目形成的收入、运营支出进行专账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收支状况。

六、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适用《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政府投资评审管理等规定。

七、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八、专项债券资金按照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分配金额及项目使用。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及对应项目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运营成本支出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三章 债券资金存储

九、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对专项债券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要求做好债券资金支付。

十、项目单位为预算单位的,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留存同级国家金库,根据项目进度办理支付。

十一、项目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债券资金专户”,用于专项债券资金的接收、存储及划转。同一个项目单位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专项债券,应分别设立独立的债券资金专户。

十二、鼓励项目单位根据备选开户银行的经营状况、支持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服务水平采取集体决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十三、项目实施完成后,债券资金专户要及时销户。债券资金产生的利息必须统筹用于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债券资金拨付使用

十四、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专项债券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债券资金额度下达到项目单位。专项债券资金支出参照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办理。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分管副区长应定期将项目推进情况与资金支出情况向区长汇报。

十五、项目单位在完成专项债券资金支付后,应及时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和“河南省财政经济大数据在线监控平台”中录入债券资金支出信息,并按规定对已形成的支出上传相关附件。

十六、建立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项目单位要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及区督察局报送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及项目推进进度情况,对造成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较快或较慢的原因进行重点说明。

第五章 债券资金本息偿还

十七、区财政局设立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归集户,项目建设期由财政代垫付息,运营期项目单位按照偿还年限结合收益平衡方案平摊入每个年度,分年度缴入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归集户,确保拥有足额的偿还资金。

十八、未按要求缴纳的,区财政局可以采取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预算资金等措施弥补缺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十九、区财政局应当会同项目单位等将政府新增债券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 

二十、专项债券项目单位与运营单位不一致的,应做好债务、资产等移交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确保专项债券本息偿付。项目单位或运营单位负责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的运营、管理、维护和调转,做好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绩效管理 

二十一、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以专项债券支持项目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过程。区财政局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管理工作。

二十二、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区财政局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备条件。必要时区财政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三、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定。绩效目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区财政局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与专项债券资金同步批复下达。

二十四、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区财政局,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区财政局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用途。

二十五、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每年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

二十六、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行分级。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至90分的为“良”,60分(含)至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区财政局要及时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七、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单位是否规范申报债券项目,是否规范使用债券资金,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债券资金的情形等。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八、项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项目单位应每月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为加强监督管理,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进度及项目推进进度纳入我区目标考核。

二十九、专项债券资金要主动接受区人大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三十、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