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郾征补告〔2021〕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裴城镇大张村、寨子村、裴城村;新店镇薛庄村、郭寺村;淞江街道黑龙王村、小王庄村、回马村、王堂村、五里岗村、刘庄村、马坡村、英张村;孟庙镇路堂村;龙塔街道辽河路居委会;商桥镇靳庄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裴城镇大张村委会集体土地10.0768公顷(其中水浇地9.4481公顷、其他农用地0.6287公顷)、寨子村委会集体土地4.5282公顷(其中水浇地4.381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71公顷)、裴城村委会集体土地0.9627公顷(其中水浇地0.9627公顷);新店镇薛庄村委会集体土地1.7847公顷(其中水浇地0.83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229公顷、城镇村用地0.8309公顷)、郭寺村委会集体土地8.7272公顷(其中水浇地6.9514公顷、其他农用地0.3956公顷、城镇村用地1.1985公顷、公路用地0.1817公顷);淞江街道黑龙王村委会集体土地7.2868公顷(其中水浇地6.4197公顷、其他农用地0.8567公顷、城镇村用地0.0104公顷)、小王庄村委会集体土地3.7432公顷(其中水浇地2.2258公顷、其他农用地1.1442公顷、城镇村用地0.0063公顷、公路用地0.3669公顷)、回马村委会集体土地21.3329公顷(其中水浇地19.2526公顷、其他农用地2.0803公顷)、王堂村委会集体土地9.3204公顷(其中水浇地7.7344公顷、其他农用地0.7190公顷、城镇村用地0.3746公顷、公路用地0.4924公顷)、五里岗村委会集体土地6.3496公顷(其中水浇地5.1050公顷、其他农用地0.4626公顷、采矿用地0.7820公顷)、刘庄村委会集体土地0.093公顷(其中水浇地0.0479公顷、公路用地0.0451公顷)、马坡村委会集体土地0.0508公顷(其中水浇地0.0508公顷)、英张村委会集体土地1.61公顷(其中水浇地1.4229公顷、其他农用地0.1871公顷);孟庙镇路堂村委会集体土地0.4779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4779公顷);龙塔街道辽河路居委会0.139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393公顷);商桥镇靳庄村委会集体土地7.0462公顷(其中水浇地6.97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9公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将征收土地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及工业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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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顷、万元 |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备注 |
大张村 | 10.0768 | 69.75 | 702.8568 | 17.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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寨子村 | 4.5282 | 69.75 | 315.8420 | 7.8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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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城村 | 0.9627 | 69.75 | 67.1483 | 1.7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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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庄村 | 1.3329 | 69.75 | 92.9698 | 1.4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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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寺村 | 8.7272 | 69.75 | 608.7222 | 12.5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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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王村 | 7.2868 | 85.5 | 623.0214 | 11.5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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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庄村 | 3.7432 | 85.5 | 320.0436 | 4.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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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马村 | 21.3329 | 85.5 | 1823.9630 | 34.6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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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堂村 | 9.3354 | 85.5 | 798.1767 | 13.9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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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岗村 | 6.3496 | 85.5 | 542.8908 | 9.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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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庄村 | 0.093 | 85.5 | 7.9515 | 0.0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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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坡村 | 0.0508 | 85.5 | 4.3434 | 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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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张村 | 1.61 | 85.5 | 137.655 | 2.5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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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庄村 | 7.0462 | 69.75 | 491.4725 | 12.5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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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堂村 | 0.4779 | 85.5 | 40.860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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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路居委会 | 0.1393 | 127.5 | 17.7608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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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二)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条例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当事人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郾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