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煜晟辉有机硅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浏览次数:

 

漯 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3 免罚决字〔20212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煜晟辉有机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9K47053B
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车站路口北 100 107
道西侧
电话:166381657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志强职务:法人
 
本单位于 2021 11 9 日对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 开工建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河南煜晟辉有机硅有限公司于 2021 10 25 日开工建设,在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商桥村开工建设的年处置 10000 吨废硅胶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 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建设项目开工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 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 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该公司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时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该公司符合免于处罚清单中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的情形。通过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 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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