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安泰门业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4日 浏览次数:

 

漯 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3 环罚决字〔20222
漯河市安泰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690550471T(1-1)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庙赵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芮国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12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漯河市安泰门业有限公司,
厂区现场建设有 5 处废气排放口,与排污许可证显示的应依
法设置 3 处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相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
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
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照片;排污许可证登记的
排污口位置、数量(节录);排污许可公示的排污口位置、数
量截屏;厂区平面图;排污口位置改变的照片;排污口数量增加
的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等证
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12 1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103 环罚告字〔20214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12 个月以上,
裁量等级:5,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
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
处罚金额(X)74000,代入公式:74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74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
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漯河市安泰门业有限公司,厂区现场建设有 5 处废气排放口,
与排污许可证显示的应依法设置 3 处废气排放口数量不相
符。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柒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代办银行:银行账号。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监察大队办公室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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