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登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4日 浏览次数:

  

漯 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3 环罚决字〔20223
河南省登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9GD80HXD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漯河市恒隆食品有限
公司 5 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伟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11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登岩包装制品有限公
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
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
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
录像;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1 12 1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03 环罚告字〔2021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陈述
:2021 11 8 日,我局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
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未
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是由于该公司设备线路短路,造
成所有吹膜机及环保治污设备全部断电。工作人员需约 30
分钟将数台吹膜机重新恢复生产,待全部机器恢复正常生产
以后,及时开启污染防治设施,在环保治污设备停运期间,
年间内门窗处以紧闭状态,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公司不能提
供陈述申辩理由中相关支撑证据资料,经我局对案件的复核,
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厂区南侧吹膜
生产线工人正在作业,你公司陈述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
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
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
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
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1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96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
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
位 河南省登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
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玖万陆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
回单到我局监察大队办公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
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制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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