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腾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4日 浏览次数:

 

漯 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3 环罚决字〔20224
漯河市腾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678079138C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十路漯河市中联再生物资有限
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 12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1 10 月初,
在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十路漯河市中联再生物资有限公
司院内开工建设的《漯河市腾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年处
5000 吨废铁破碎》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
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1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103 环罚告字〔20221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日期内当事
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N)3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
(X)6600,代入公式:6600 = 3000 + ( 15000 - 3000 ) x [ 2.0
/ 5 + ( ( 1 + 1 + 1 + 1 ) / 5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66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你单位于 2021 10 月初,在漯河
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十路漯河市中联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院内
开工建设的《漯河市腾盛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年处理 5000
吨废铁破碎》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
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
理决定:
罚款 陆仟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
国库股。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 405
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2 212 办公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
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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