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区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来源:郾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8日 浏览次数:

郾政〔2022〕11号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区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郾城区教育局

    郾城区民政局

    郾城区司法局

    郾城区财政局

    郾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郾城区交通运输局

    郾城区水利局

    郾城区农业农村局

    郾城区商务局

    郾城区文化旅游局

    郾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郾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郾城区应急管理局

    郾城区审计局

    郾城区统计局

    郾城区医疗保障局

    郾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郾城区金融工作局

    郾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郾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郾城区委机要保密局、郾城区史志档案局、郾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