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漯河市郾城区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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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政办〔2014〕27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4年度漯河市郾城区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郾有关单位:

《2014年度漯河市郾城区碧水工程工作计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7月15日    

2014年度漯河市郾城区碧水工程工作计划

 

为持续改善全区水环境质量,确保实现国家、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市政府确定的2014年度水质目标,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漯河市碧水工程工作计划的通知》(漯政办〔2014〕63号)、《漯河市郾城区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行动计划》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对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新期盼新要求,以城市河流清洁行动为核心,以河流断面水质达标为重点,以确保水环境安全为底线,以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源地综合整治为抓手,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颍河—西华址坊断面COD浓度不超过控制在20mg/L以下、氨氮浓度不超过1mg/L,其它因子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区境内部分河道日益成为纳污量最多、污染最重、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之一。开展河流清洁行动、改善城市河流环境质量,是政府执政为民的体现,是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愿望的重要抓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把消除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水体黑臭现象,作为2014年乃至今后若干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1、控源截污。开展河道截污和雨污管网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进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提高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率。全面完成污染源和河道直排口调查,并制定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方案。

2、环境整治。全面实施城区内河岸与河道保洁,解决因脏乱差、垃圾入河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实施河岸绿化美化工程,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

3、清淤疏浚。对城区黑臭河段开展清淤疏浚,消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提高河道通水能力。

4、调水引流。加大城市河道生态用水的水源补给,加快水系连通,保证合理的河水流速,增强水体自净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河流沿岸乡镇,建设生态水系工程。

5、生态修复。合理布局河岸生态化植物群落,建设人工湿地试点,科学配置河岸、植物、动物、微生物、土壤、堤岸之间互惠共存的河流生态系统,提高河流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

6、防洪治涝。城区河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保证河道满足规定的防洪除涝标准,确保河道正常运行和两岸防洪安全。

(二)开展河流环境综合整治

1、严格落实区长“河长”责任制,健全完善乡镇长“河段长”责任制,对颍河流域实施综合治理;不断强化对流域内重点排水排污单位的监管,定期进行取水监测,加强日常监控、技术监控,实施深度治理再达标工程,凡污水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市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产并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一律关停。

2、对辖区内排放污染物与断面超标污染因子相关的排污单位、涉水企业,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生猪屠宰、医药化工、食品生产、畜禽养殖等行业和企业,定期不定期开展全方位的环境隐患排查活动,逐个明确专人,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3、定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偷排污水、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该限产限排的坚决限产限排,该限期治理的坚决限期治理,该停产治理的坚决停产治理,该实施关停的坚决实施关停。

4、完善城市配套收水管网,做到污废水应收尽收,彻底解决塔河、金山路排污沟、107国道排污沟等污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入河问题。

5、加强对上协调,加大生态调水补源力度,力争日调水26万吨“引沙入颍”工程正常运行。建立生态调水应急机制,在日调水26万吨“引沙入颍”工程无法正常运行时,颍河流域乡镇安排一定数量的水井,24小时不间断向颍河调水,直至颍河水质达标;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打开自备井抽水,稀释排放污水,推动河流水质持续改善。

6、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取消全区目标管理体系中“畜牧业发展指标”;建立《畜禽养殖设施用地联审联批制度》,从2014年起,凡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各乡镇(街道)不准新建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指导辖区内所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部建成固体废物和废水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确保达到污染减排要求。

(三)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

1、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排查辖区内企业,依法关停“十五小”等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严防死灰复燃;11月底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名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12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1号)的要求,完成辖区内制浆造纸、化工、石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生物制药、皮革、农药、电镀、选矿、冶炼等12个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从严制定并严格实施其他重点行业淘汰要求。

2、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7月底前建成投运漯西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

3、推动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浓度达到省定流域标准要求。对辖区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从7月份起,实施停产治理。依据河流水质目标要求,对位于不能稳定达标河流流域内的涉水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

4、加强医疗废物和医源性废水治理工作。开展医疗废物和医源性污水治理专项活动,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和污废水处理设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医源性污水达标排放率100%。

(四)推动新一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在城镇化推进中,要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合村并城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人口密集乡镇和环境敏感乡镇要优先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因人口聚集产生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问题。

(五)实施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

年底前,要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标志标识,取缔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关闭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拆除、关闭准保护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对除城关镇、沙北街道以外的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要及时编制并实施饮用水源地达标工作方案。对水质不达标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编制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确保水质尽快达标。9月底前,制定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以后每年至少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演练,确保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是本工作计划的实施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的碧水工程实施方案,将承担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到各股室和企业,确保碧水工程顺利推进、早见成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区直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实施本工作计划;发改、工信、财政、国土、环保、城建、水利、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开展城市河道清洁行动、重点河流环境综合整治、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集聚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加强河流环境风险管理、河流水质监测等方面,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河流水质动态监测,建立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河流水质信息,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三)完善制度政策。一是建立水环境质量反退化制度,确保控制断面水质等级不降低、各水体使用功能不下降、各水体污染负荷不增加。要把环境质量反退化作为经济建设活动的刚性约束条件,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严格监督所有污染源、排污行为、排污过程,确保辖区内水环境质量不退化。因控制不力造成水质退化的,实施区域限批或限产限排,直至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因履职不力导致水环境质量严重退化的,将否决该乡镇(街道)2014年度环保目标,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是实施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制度,确保敏感时期水环境安全。在枯水期等容易引起水质超标的时段,对排污企业依法采取限产、限排等强制措施,降低河流污染负荷,防止出现水污染事件。三是实施河流断面超标预警约谈制度。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造成河流断面持续超标的,区政府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不整改、不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力、效果不佳的,启动效能问责机制,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因约谈事项未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环境问题或事件的,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约谈次数同年度目标考核、评先评优等挂钩,并视情况给予“一票否决”。

(四)健全投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加对碧水工程的投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合理配置各项资源,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碧水工程中来,确保碧水工程顺利实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要加强日常督导,定期通报各项措施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区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流域标准要求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向河流水域偷排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严格目标考核。对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碧水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整治效果良好、工作措施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措施缓慢、污染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并实施挂牌督办,取消创先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