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申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浏览次数: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200元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 2 个月。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有效课时不得少于l 2 0 课时,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 、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后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行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 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学员本人。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21 号)规定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按每人 1000 元-2000 元确定,培训时间 6-12 个月。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 1 5 0 元确定,每人补贴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书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除外,下同) 、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 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 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 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朴贴标准的 60%给予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 类专业每人 800 元,B 类专业每人 700 元, 类专业每人 600 元。 C 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收费[2003]2 30 5 号、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件执行,其他专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分类标准确定。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 元。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 6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曰起 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 5 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 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 “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依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企业(单位) 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征缴账户。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的补贴标准为200元/月(如个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低于200元时,按100元/月标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开户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 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 元。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相 关证明)、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 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