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权力清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7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序号 类别 权力名称 具体事项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1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2 行政处罚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4 行政处罚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5 行政处罚 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6 行政处罚 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7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8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9 行政处罚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人防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10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1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以及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1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1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1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1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股
16 行政处罚 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法制股
17 行政处罚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股
18 行政处罚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股
19 行政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股
20 行政处罚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股
21 行政处罚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股
22 行政处罚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