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畜牧局关于朝军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朝军养殖场  姓名:郭朝军  电话:13703440955

住 址:郾城区龙城镇栗庄村

调查结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参照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违法行为之一,责令改正在规定期内改正的。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