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王忠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的粉条铝含量超标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 郾分 2016 012    

 单位 名称:河南王忠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王忠圈    

  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崂山路门面房    

2016年7月6日,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接到上级交办的食品抽检案件。2016年4月15日,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购进的粉条进行抽检,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SP2016-04-0748)证明,被检测粉条铝含量超过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经查证,你公司违法事实成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    

证据一: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P2016-04-0478的检测报告,证明该批粉条铝含量超标;    

证据二:抽样单一份,证明该批粉条样品系你公司抽取;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你公司经营的粉条价值150元,已经全部使用完毕,共非法获利150元的事实,以及采购粉条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公司正在经营,该批粉条已经销售完毕,并停止了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粉条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采购使用不合格粉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决定 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5000元。    

公司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3950002000 5 1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6 1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