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裴城镇君悦酒楼无证经营餐饮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 郾分 2016 004    

单位名称:郾城区裴城镇君悦酒楼    

法定代表人: 陈彩    

地址: 郾城区裴城镇斗杨村    

2016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中发现郾城区裴城镇君悦酒楼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向该酒楼下发了催办通知书。但直到9月19日,该酒楼仍未来我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过执法人员的调查,发现该酒楼无证经营的同时,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且经营人员无健康证。 该酒楼涉嫌违反了 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 1、证明了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2、证明了该酒楼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事实;3、证明了该酒楼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的事实;4、证明了该酒楼的经营时间;5、证明了该酒店违法经营获利9600元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了该酒楼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2、证明了该酒楼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的事实;3、证明了该酒楼采购原料没有履行进货查验手续的事实;4、证明了该酒楼正在营业的事实。    

证据三:该酒楼负责人陈彩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该酒楼负责人陈彩系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1、证明了该酒楼为合法成立的个体户;2、证明了该酒店负责人为陈彩的事实。    

该酒楼违法经营时间较短,非法获利不大,且在案件发生后,该酒楼负责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 社会危害程度 不大 ,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违法行为 为轻微 等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对 酒楼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    

  3、罚款6.5万元。    

     酒楼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3950002000 5 100000106)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酒楼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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