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2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19〕第13

 

河南百多利饮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3XBE3185

法定代表人:高松花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888号

 

本机关于201957日对涉嫌违反水污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在未进行雨污分流,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 肆拾万罚款。(40万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826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