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润都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0日 浏览次数: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郾环 罚决字〔2020〕第2

 

河南润都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65Uxxxx

法定代表人:智斌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与绵山路交叉口向东100米

 

本机关于20191218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2月10日省攻坚办对你公司负责环保管理的河南重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物料大棚装卸物料作业时,未采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万元罚款。(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17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