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杨子钢结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8日 浏览次数:

 

 

 

 

 

       郾环 罚决字〔2020〕第25

 

漯河杨子钢结构件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573561884X

法定代表人:徐建华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八路

 

本机关于20201119日对涉嫌违反大气污染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11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暗访组现场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焊接作业时,未按照要求使用焊烟净化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贰万元罚款。(人民币:2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24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