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巨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浏览次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郾)应急罚[2021]4 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巨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孟南开发区107与纬九路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南

邮政编码:4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双来

联系电话:1580395532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4月21日,漯河市郾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杨凯强、迟彦邦在对河南巨天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马群锋、潘恒源、高月陈、吕梦可,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郾应急现记[2021]21号),证明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马群锋、潘恒源、高月陈、吕梦可)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郾应急责改[2021]15号),证明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马群锋、潘恒源、高月陈、吕梦可)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马群锋、潘恒源、高月陈、吕梦可)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郾城支行,账号 4100155731005020335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5 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