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道汇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1日 浏览次数:

 

漯 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3 环罚决字〔20229
河南道汇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7Q02PXQ
地址:郾城区孟庙镇白云山路与龙江路交叉口西 500 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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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陶福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3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道汇实业有限公司在从
事废石粉碎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不经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
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
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
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证据。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3 30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103 环罚告字〔20225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申
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
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 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农业生产、畜 禽养殖/工地扬尘/机械、汽车修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应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 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 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 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3, 1, 1],处罚金额(X)101000,代入公式:101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1 + 3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101000.0,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证据。,证据材 料:书证(照片),音视频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 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
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单位 河南道汇实业有限公司在从事废石粉碎生产过程中,
未按规定对不经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拾万壹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代办银行:银行账号。款项
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02 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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