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郾城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1日 浏览次数: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基础教育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基〔2021〕262号)和《漯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开展2021年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教基〔2021〕56号)文件精神,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此方案。

二、政策内容

​ 1、治理内容

​  (一)录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的培训机构证照不齐全的;未录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的培训机构,不达标仍在经营的;证照日期不在有效期的。

​  (二)夸大宣传、虚假广告、举办押题班、签订保过协议、超范围培训等违规行为。

​  (三)违规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培训班,为中小学招生选拔生源组织考试或提供信息、推荐学生的。与中小学联合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测试活动,中小学采用校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的。

​  (四)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 “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等不良行为的。

​  (五)违规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授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介绍学生的。

​  (六)学科类培训机构课外留作业的;培训时间晚于20:30的。

​  (七)没有公布课程及收费标准的,一次性收费超过 3 个月的,没有公布监督电话的,没有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部制定的文本合同的。

​  (八)消防、卫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未保持畅通,违规设置影响疏散和救援的防盗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九)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按备案的内容开展培训。

​  (十)未经审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超出批准业务范围开展学科培训,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异地办学的。

​  2、部门职责

​  区教育局:1.负责依法依规办理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2.负责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应试、超标、超前、超纲培训等不良行为;3.查处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4.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5.建立信用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网站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 6.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2.负责规范和维护好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3.对校外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开展无须前置许可的营利性体育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4.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依教育部门提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5.依法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提供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6.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和收费的行为;7.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8.对有争议收费的投诉进行调处,对涉及价格违法的举报依法进行查处;9.对从事无照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民政局:1.负责依法办理辖区内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对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实施年度检查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非法办学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将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管理。

​  市公安局郾城分局:1.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安防措施,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2.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从事网络直播服务的备案管理;3.负责集中整治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4.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处理;5.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1.负责根据教育局提供的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名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2.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消防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

​  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1.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搭建的建筑;2.依法查处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和非广告招牌等户外设施;3.依法查处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宣传品和广告的行为;4.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沿街设摊招生行为。

​  区住建局:1.负责依法依规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用房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2.负责查处教育部门书面提供的已鉴定为“C”“D”危险等级且未采取解危措施的房屋用于培训的行为;3.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检查相关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4.落实住建部办公厅近期下发的《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文件要求,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依法办理消防审验(备案)行政许可情况,对未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的依据《消防法》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加强履行属地责任,深入排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对未取得证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进行取缔;2.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  区委区政府督查局:1.负责组织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2.负责对各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及整治措施落实推进情况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等。

 

 

 

政策原文: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郾城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