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区长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郾有关单位:
《郾城区“区长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10日
郾城区“区长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区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区长科技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郾政办〔2021〕3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郾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郾城区“区长科技创新奖”。区长科技创新奖每年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区长科技创新奖”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其提名、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郾城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长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具体负责“区长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郾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区长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郾城区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省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授予“区长科技创新奖”的主要完成人需在郾城区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郾城区工作,主要完成单位需在郾城区注册满三年,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
第七条 “区长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各镇办(街道),开发区管委会;
(二)各区直单位;
(三)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第八条 提名单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区长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提名人选和项目,按照区长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二条 经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征求异议,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三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批准。
第十四条 “区长科技创新奖”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三档:一等奖,奖金20万;二等奖,奖金10万;三等奖,奖金5万。各档次奖励名额不限,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五条 “区长科技创新奖”获奖者和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区长科技创新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区长科技创新奖”的提名或者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区长科技创新奖”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充分行使监督职责,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纪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创新奖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