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郾征补告〔2023〕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裴城镇等3个镇坡刘村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裴城镇坡刘村集体土地1.8791公顷(其中耕地1.8293公顷、公路用地0.0498公顷);商桥镇后甄村集体土地6.4549公顷(其中耕地6.1985公顷、农村道路0.1292公顷、沟渠0.1272公顷)、刘孟村集体土地6.8251公顷(其中耕地6.7155公顷、农村道路0.1096公顷)、小杨村集体土地2.7825公顷(其中耕地2.7522公顷、农村道路0.0303公顷);新店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0.5416公顷(其中耕地0.2061公顷、林地0.1290公顷、农村道路0.0184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291公顷、河流水面0.1590公顷)、三赵村集体土地0.0211公顷(其中耕地0.0043公顷、农村道路0.0168公顷)、台东村集体土地8.5841公顷(其中耕地7.3832公顷、农村道路0.1820公顷、沟渠0.1003公顷、设施农用地0.8834公顷、公路用地0.0352公顷)、庄店村集体土地8.3001公顷(其中耕地7.7052公顷、种植园用地0.0283公顷、农村道路0.2443公顷、沟渠0.0229公顷、工业用地0.1063公顷、农村宅基地0.1684公顷、公路用地0.0247公顷)。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8万元/公顷。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备注 |
1.8791 | 69.75 | 131.0672 | 3.2927 | ||
后甄村 | 6.4549 | 69.75 | 450.2293 | 11.1573 | |
刘孟村 | 6.8251 | 69.75 | 476.0507 | 12.0879 | |
小杨村 | 2.7825 | 69.75 | 194.0794 | 4.954 | |
新店镇人民政府 | 0.5416 | 69.75 | 37.7766 | 0.0077 | |
三赵村 | 0.0211 | 69.75 | 1.4717 | 13.2898 | |
台东村 | 8.5841 | 69.75 | 598.7410 | 0.371 | |
庄店村 | 8.3001 | 69.75 | 578.9320 | 13.8694 | |
合计 | 35.3885 | 2468.3479 | 59.0298 |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保标准为73.7850万元/公顷。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西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