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浏览次数:

 

就业政策:

一、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三、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代理手续和就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参保缴费了,给予200元/月社会保险补贴。

四、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五、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省使用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省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八、加强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加大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的投入力度,加强软硬件建设、开发培训教材、培养师资队伍、监督管理培训质量等方面提供支持。鼓励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以就业为导向,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九、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加强创业能力建设。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回乡创业农民工开展创业能力培训,积极培育各类创业主体,提高全民创业能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免费创业服务,支持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十、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劳动者技能素质提高。依托行业企业,发挥大中专院校和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整合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优势资源,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加紧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十一、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质量。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鼓励各类培训机构根据农村劳动者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二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十三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四、加强就业工作领导。调整充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工作的局面。

五、充分利用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县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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