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漯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人社[2015]185号

第一条 为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社保补贴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为《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就业援助人员,此范围中的“4858”人员(女性年满48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8周岁以上),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代理手续和就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参保缴费。年龄确定以申请社保补贴时本人身份证年龄为准。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实现灵活就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1、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包括:街道小贩、家庭作坊、街头擦鞋、家庭日用品维修、废品回收、夜市摊点、车辆看管等;

2、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包括:家政钟点工、儿童接送、老年人陪护、病人陪护、搬运送货、下水道疏通等;

3、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

4、其他无固定雇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非正规方式就业的。

第四条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填报的《漯河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漯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一式三份(附件2);

(三)本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缴费证明;

(四)指定开户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就业困难人员其档案在我市代理并参加社会保险,在异地实现灵活就业,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向档案托管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第五条 社保补贴标准和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的补贴标准为200元/月(如个人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低于200元时,按100元/月标准补贴),今后将根据缴费基数变动适时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申报、审核、支付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当期受理当期补贴,逾期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发。

(一)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向档案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料初审后,每年的3月15日、9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汇总表》(附件3)等报送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结合实际按年度审核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2015年上半年的补贴审核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于12月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在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

(三)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将社保补贴支付到申报人个人帐户;也可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个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将其就业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 市(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应对辖区内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在外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并在本辖区灵活就业的人员)进行逐一登记,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档案。社区、街道(乡镇)要组织人员定期对其灵活就业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对不符合条件人员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注销。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基层上报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对违规骗取补贴的,除追缴其获得的补贴资金外,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核、支付的有关人员,严肃追责。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漯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附件2、漯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