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2日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郾有关单位:

现将《漯河市郾城区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61

漯河市郾城区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办法

(暂行)

 

为保障失地老年人生活,促进和谐、幸福郾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补助对象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享受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

(一)属于我区户籍的参加分地人员;

(二)年满60周岁;

(三)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后,以家庭为核算单位,农民人均耕地少于0.3亩(含0.3亩);

第二条 人口数以1998年土地调整时分地人口基数为准。耕地面积以种粮直补面积为准。年龄以户口本和身份证所注年龄为准,户口本与身份证所注年龄不一致者,以年龄小的证件为准。无户口本或身份证的,不予认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

(一)申请时离开本村一年以上,且不能说明去向的;

(二)被判刑、劳教,刑期未满的;

(三)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退休金等其他生活待遇的(优抚待遇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计发:完全无地者每人每月60元;尚有部分耕地但面积小于0.3亩(含0.3亩)的,每人每月40元。

第五条 由尚有部分耕地转为完全无地的,保障标准相应调整。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基金,失地老人生活补助基金由征地时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和区、镇(街道)补助资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七条 征地时未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失地老年人的生活补助费由区财政承担50%,镇(街道)承担50%。征地时已缴纳社会保障基金的,失地老年人的生活补助费从社会保障基金中支付。

第八条 征地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收缴,各镇(街道)筹集的失地农民生活补助费,由区财政督促其按时缴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九条 符合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条件者,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失地老人生活补助申请,到村(居)委会申报登记;

(二)村(居)民代表评议合格,公示七日,保留影像资料,无异议后填写审批表,报所在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审核时必须见到申请人,审核后公示七日,保留影像资料,无异议后由劳动保障所复查,并报区人社局;

(四)区人社局确认合格后审批,审批后公示七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取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资格:

(一)未按报批程序申报、复核、公示的;

(二)不能履行公民义务,公示后有异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补助发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时已超过60周岁的失地农民,从施行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后达到60周岁的失地农民,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享受失地老人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由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建立失地老年人电子档案,失地老人生活补助通过养老保险账户按季统一支付。代领生活补助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持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地老人生活补助:

(一)保障对象死亡的;

(二)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的管理,各镇(街道)每季度对保障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和区人社、财政、国土、监察、审计以及公安等部门,要定期对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操作。对违反规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失地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