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裴城镇宏泰建材加工厂《年加工10万吨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1日 浏览次数: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郾环许撤销字〔2019〕第1

 

郾城区裴城镇宏泰建材加工厂

你厂于2017 9 11 日取得的《年加工10万吨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许可证编号(郾环监表〔2017〕37号)行政许可你厂存在提供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问题,属于行政许可欺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厂《年加工10万吨石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郾环监表〔2017〕37号) 的行政许可。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