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胡付林砂石厂)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郾环 罚决字〔2019〕第39号
胡付林砂石厂:
居民身份证号:41112319680716XXXX
经营者:胡付林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何庄村1组30号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对涉嫌违反大气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0月28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该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按照规定采取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其他有效覆盖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由我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是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共处贰万元罚款。(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
缴至漯河市建行郾城支行银行(户名: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国库股 账号:41001557310050203357)。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人民政府 或者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0日
地 址: 郾城区汾河路53号 邮政编码: 462300
联系单位: 郾城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395-616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