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郾城区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郾城区脱贫攻坚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7日 浏览次数:

 

 

 

郾脱贫组办〔202030

 

 

关于《郾城区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镇(街道)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郾城区扶贫资产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7月17日

 

 

 

郾城区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扶贫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部分外,均归属于投资者,执行属地管理。镇(街道)、村实施的扶贫项目,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归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第二条 在保障贫困户收益的基础上,多余资产收益可作为村集体收入。村集体必须设立扶贫专项资金明细账,专账管理,封闭运行。该部分资金只能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贫困户紧急救助、村内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维护等,并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确保公开透明运作。

第三条 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对于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农户,不再享有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脱贫攻坚期后,扶贫资产继续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及时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实行责任制管理。原则上到村的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的管护主体是项目实施地的村两委。

第五条  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积极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扩大受益范围。

第六条  管护主体应当不定期检查工程管护情况,对履行管护责任不力的工程管护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并上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条 针对道路、坑塘、排水沟等基础设施和小型公益设施扶贫项目,管护人员必须经常检查,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时进行维护修缮,确保项目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第八条 管护主体要及时搞好项目建成后管护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墙报、黑板报等形式,对项目管护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提高项目区群众认识和管护自觉性,形成人人爱工程、管工程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设施的利用率。

第九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级两委班子等对扶贫资产履行监督职能。

 

郾城区扶贫资产使用制度

第一条 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三条确权到个人的扶贫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区扶贫办备案。

第四条资产所有者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镇(街道)根据情况提出申请,并报区扶贫办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参照国有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交区财政,继续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五条扶贫资产通过转让或者在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对于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可根据行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按规定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管理维护。

 

郾城区扶贫资产清查登记制度

 第一条 扶贫资产登记范围。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资金等)、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条 扶贫资产登记管理类型。分为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三类。(1)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2)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产业基地、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如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后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股权类资产;(3)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生产所购买兴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用于金融扶贫贴息、直接发放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身发展的补贴除外。 

第三条 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登记、明确登记主体。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所有扶贫资产分类、分项、分年度登记资产明细,全面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 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入股形成的资产,界定结果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审核村集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纳入农村“三资”管理,镇(街道)实施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镇(街道)所有,纳入镇(街道)管理范围,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 对于产权不明晰、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脱贫攻坚办、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 对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资产要逐项查明原因进行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有瞒报、错报、不报,造成扶贫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到户类项目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原则上所有权归属受益户。

第八条 扶贫资产应根据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补充登记、确权,对资产处置、年度新建资产等情况及时登记,并逐级备案存档。

 

郾城区扶贫资产处置制度

第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处置扶贫资产,不得用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第二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

第三条  对扶贫资产长期闲置的,扶贫资产所有者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盘活用好扶贫资产

第四条  对扶贫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包括主要条款不完备、资产管护约定不合理、合同期满资产处置方式不明确等,要规范完善合同

第五条  对一些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村级产业扶贫项目,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指导“村两委”积极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项目转型升级。

第六条  对发现扶贫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后,产权所有者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切实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第七条 村集体资产处置,需聘用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经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脱贫攻坚办和区财政局审批。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依据,需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处置收入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程序统筹用于扶贫项目。

第八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也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须到村委会提交申请,同意后方可处置,处置情况由村委会登记,镇(街道)备案。

第九条 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股权类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统一收回到所有权者,由所有权者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经营方式、经营主体等或其他处置方式。

 

坑塘管护员职责

 为规范村级公益类固定资产坑塘管护员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处理、解决好坑塘问题,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坑塘管护员开展坑塘巡查每周不少于5次,发现异常第一时间制止并向村委会报告;

第二条 坑塘管护员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1、坑塘是否有垃圾或漂浮物;

2、坑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大量垃圾淤积;

3、坑塘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4、是否有新增入坑排污口;  

5、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6、坑塘周围栏杆、绿化受损情况。

第三条 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村两委报告,并跟踪落实到位。

 

公共卫生间管护职责

1、公共洗手间的卫生必须每天晚19:30以前做好。

2、卫生间内无垃圾堆放。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卫生间的洗手台、地面、玻璃等不得有水迹及污迹,应保持冲水通畅,无污渍、无污垢、无异味

4、卫生间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5、保持卫生间内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通知并进行维修。

6、清洁物品要摆放整齐,无乱堆乱放现象

7、责任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

8、日常巡视、维护中发现有意破坏设施者要进行教育,损坏严重者赔偿损失。

 

厂房管护职责

为确保厂房发挥长期效益,保证扶贫资金和集体资产效益发挥最大化,制定本制度。

1、管护主体。村两委明确专人负责厂房的日常管护,每季度巡查一次,主要巡查厂房的主体结构及其他建设项目内容、承包方是否变更用途等,其他日常管护由承包方负责或者双方协商处理。厂房管护负责人要定期向村两委报告厂房的相关情况,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2、承包方如有装修计划,需将装修方案报村两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未经批复擅自装修,根据装修事项对承包方进行处理。

3、如有需要进行修缮的项目,根据修缮工程量参照现行的村基础设施建设程序执行。

4、财物管理。厂房项目属于集体经济项目,要及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账目管理。租赁收益要及时纳入村“三资”帐,收益支出严格按照区、镇规定执行。

 

文化广场管护职责

1、进入广场的人员自觉遵守广场的管理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环境整洁。要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允许在房屋建筑墙面上乱写、乱抹。

2、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广场。如:广场内停车、举行文艺表演以及临时的公益或商业活动,须向村委会申请批准。

3、禁止堆放一切杂物,包括麦收、秋收,碾麦、晒粮及石料、沙等。

4、花园、围墙、路牙、舞台等场所禁止运动践踏。

5、禁止盗窃、折损或拆解基础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日常巡视、维护中发现有意破坏设施者,要进行教育,损坏严重者赔偿损失。

6、禁止在舞台周围建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

 

排水沟管护职责

1、禁止向排水沟内倒垃圾、粪便、残土,废渣等废弃物。

2、禁止圈占排水沟或在排水沟控制范围内修建各种建

筑物。

3、禁止在排水沟控制范围内挖洞、取土、开沟、种植及堆放物件。

4、养护人员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和维修排水管道,及时清理落入渠内阻碍排水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做到无杂物、无沉淀、无积泥等。

 

道路管护职责

1、经常保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道路养护质量延长道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道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道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桥梁管护职责

1、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2、对桥梁进行清洁养护,保持桥涵的整洁。

3、禁止在桥梁范围内取土、开沟、种植及堆放物件。

4、日常巡视、维护中发现有意破坏设施者,要进行教育,损坏严重者赔偿损失。

 

光伏管护职责

1、加强光伏设施的管理、检修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电工对抢修工作具体事项负责,其他人员应密切配合电工的工作,在操作现场服从统一指挥。

3、抢修人员要加强学习,学习电工基础知识,安全用电知识,争取每人都要掌握用电安全知识。

4.经常检查设备的完好,日常巡视、维护中发现有意破坏设施着,要进行教育,破坏严重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