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志强塑胶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0日 浏览次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郾)应急罚[2021]1

被处罚单位:漯河市志强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孟庙火车站东邮政编码:46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孟令尹职务:联系电话:139380176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2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杨凯强、迟彦邦在对漯河市志强塑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郾应急现记[2021]6,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郾应急责改[2021]1,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漯河分行郾城支行,账号 41001557310050203357,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 3 月1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