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工程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郾征补告〔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孟庙镇杜李村等9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淞江街道黑龙王庙村等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现状
本次征收涉及孟庙镇杜李村集体土地0.4061公顷(耕地0.3435公顷、设施农用地0.0626公顷)、蒋堂村集体土地0.4143公顷(耕地0.4143公顷)、拦河刘村集体土地1.6921公顷(耕地0.5715公顷、果园0.1793公顷、其他林地0.7646公顷、农村道路0.0212公顷、设施农用地0.0429公顷、其他草地0.1126公顷)、潘北村集体土地1.2707公顷(耕地1.2298公顷、农村道路0.0409公顷)、潘东村1.0394公顷(耕地0.9735公顷、果园0.0135公顷、农村道路0.0524公顷)、潘西村集体土地1.1693公顷(耕地1.1315公顷、农村道路0.0378公顷)、王店村集体土地0.9270公顷(耕地0.7525公顷、交通服务场站用地0.1745公顷)、西营村集体土地3.9614公顷(耕地2.7612公顷、乔木林地0.1316公顷、其他林地0.0825公顷、农村道路0.0176公顷、设施农用地0.4191公顷、农村宅基地0.3966公顷、广场用地0.0651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877公顷)、闫陶村集体土地2.0639公顷(耕地1.9670公顷、农村道路0.0318公顷、沟渠0.0651公顷);淞江街道黑龙王庙村集体土地2.6859公顷(耕地2.3820公顷、果园0.0597公顷、其他林地0.1067公顷、农村道路0.0582公顷、沟渠0.0141公顷、设施农用地0.0652公顷)、回马村集体土地0.1247公顷(耕地0.0025公顷、果园0.0029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0641公顷、公共设施用地0.0174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378公顷)、马坡村集体土地0.8912公顷(耕地0.8827公顷、农村道路0.0085公顷)、王堂村集体土地4.0285公顷(耕地1.0135公顷、果园0.1293公顷、其他林地1.9538公顷、农村道路0.0112公顷、坑塘水面0.0845公顷、养殖坑塘0.0492公顷、沟渠0.0847公顷、商业服务设施用地0.0546公顷、物流仓储0.1088公顷、农村宅基地0.5165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224公顷)、香陈湾村集体土地0.3462公顷(耕地0.0166公顷、乔木林地0.0125公顷、公共设施用地0.0027公顷、公园与绿地0.2165公顷、水工建设用地0.0979公顷)、小赵村集体土地2.9971公顷(耕地1.5481公顷、乔木林地0.0356公顷、其他林地0.7960公顷、农村道路0.0315公顷、物流仓储0.0273公顷、农村宅基地0.5474公顷、公路用地0.0107公顷、交通服务场站用地0.0005公顷)。
二、拟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新建平顶山至漯河至周口高速铁路(郾城区)。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备注 |
孟庙镇杜李村 | 0.4061 | 85.5 | 34.7216 | 0.6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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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庙镇蒋堂村 | 0.4143 | 85.5 | 35.4227 | 0.7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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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庙镇拦河刘村 | 1.6921 | 85.5 | 144.6746 | 1.0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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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庙镇潘北村 | 1.2707 | 85.5 | 108.6449 | 2.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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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庙镇潘东村 | 1.0394 | 85.5 | 88.8687 | 1.7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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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庙镇潘西村 | 1.1693 | 85.5 | 99.9752 | 2.03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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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庙镇王店村 | 0.9270 | 85.5 | 79.2585 | 1.3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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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庙镇西营村 | 3.9614 | 85.5 | 338.6997 | 4.9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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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庙镇闫陶村 | 2.0639 | 85.5 | 176.4635 | 3.5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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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江街道黑龙王庙村 | 2.6859 | 85.5 | 229.6445 | 4.2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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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江街道回马村 | 0.1247 | 85.5 | 10.6619 | 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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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江街道马坡村 | 0.8912 | 85.5 | 76.1976 | 1.5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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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江街道王堂村 | 4.0285 | 85.5 | 344.4368 | 1.8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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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江街道香陈湾村 | 0.3462 | 85.5 | 29.6001 | 0.0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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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江街道小赵村 | 2.9971 | 85.5 | 256.2521 | 2.7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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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如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郾城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