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G329舟鲁线郾城区大李庄北至舞阳县刘益庄西段新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漯郾征补告〔2023〕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拟征收龙城镇大军王村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及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郾城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城镇大军王村集体土地8.2412公顷(耕地5.9361公顷、其他林地0.5147公顷、农村道路0.1089公顷、坑塘水面0.2545公顷、沟渠0.0233公顷、设施农用地0.0672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0335公顷、农村宅基地0.7624公顷、科教文卫用地0.5205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0201公顷)、大李庄村集体土地2.3489公顷(耕地0.8033公顷、其他林地1.1681公顷、农村道路0.2020公顷、沟渠0.1755公顷)、龙城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0.5200公顷(耕地0.1320公顷、果园0.0006公顷、其他林地0.2398公顷、农村道路0.0048公顷、沟渠0.0100公顷、采矿用地0.0368公顷、河流水面0.0960公顷)、庙赵村集体土地7.6816公顷(耕地5.8045公顷、果园0.1203公顷、其他林地0.4204公顷、农村道路1.0981公顷、设施农用地0.2383公顷)、十五里店村集体土地0.4814公顷(耕地0.4811公顷、沟渠0.0003公顷)、幸福村集体土地5.2524公顷(耕地3.5370公顷、果园0.1456公顷、乔木林地0.0442公顷、其他林地0.0094公顷、农村道路0.1558公顷、坑塘水面0.0574公顷、沟渠0.0545公顷、设施农用地0.1482公顷、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0.2881公顷、采矿用地0.0118公顷、农村宅基地0.5444公顷、公路用地0.0759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1801公顷)
二、土地征收目的
本次拟将征收土地作为公路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据实补偿。
应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具体数额如下:
单位:公顷、万元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 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 补偿数额 | 青苗费 |
大军王村 | 8.2412 | 69.75 | 574.8237 | 10.6850 |
龙城镇人民政府 | 0.0268 | 69.75 | 1.8693 | 0.0292 |
大李庄村 | 2.3489 | 85.5 | 200.8310 | 1.4460 |
龙城镇人民政府 | 0.4932 | 85.5 | 42.1686 | 0.2084 |
庙赵村 | 7.6816 | 85.5 | 656.7768 | 10.4481 |
十五里店村 | 0.4814 | 85.5 | 41.1597 | 0.8660 |
幸福村 | 5.2524 | 85.5 | 449.0802 | 6.3666 |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进行分配。
(2)社保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执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镇(办)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395-61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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