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5日 浏览次数:



一、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漯政办〔2020〕12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在此背景下制定方案

二、目的

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解决困扰老百姓“入园难”“入园贵”的烦心事,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把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应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者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进行治理和完善。

三、措施

全面复核摸排

各有关镇(街道)要认真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面复核摸排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方面,住建部门负责建设方面,教育部门负责移交和使用方面。

有序分类治理

1.规划不到位问题治理。对按照规定应配未配幼儿园的城镇小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零星住宅小区或组团相对集中的城镇小区,要根据国家、省、市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2.建设不到位问题治理。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城管部门要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郾城分局、区住建局严格执法,分情况进行整改落实。

3.移交不到位问题治理。2011年6月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未及时移交教育部门的,各有关镇(街道)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分类整改,限期移交。

4.使用不到位问题治理。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规划建设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区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区分幼儿园办学的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做好幼儿园核查、准入、整改等相关工作。

强化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任第一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教育和城建工作的副主任,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郾城分局、市城管支队郾城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有关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驻郾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的漯河市郾城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压实部门责任。区住建、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切实做好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法治理、督查指导工作;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完善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做好补建、改建、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供应、行政许可、质量监督和联合验收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年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占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查封、清退整改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税收优惠政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负责违法建筑没收拆除工作;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和法人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购置或依法补偿方案落实相关资金;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实行销号管理。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复核摸排情况和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治理方案,分区分类建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突出问题整改台账,逐园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措施、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完成的予以销号。

4.加强督促指导。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进展及成效纳入对各有关镇(街道)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内容。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指导,按月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没有完成阶段性治理任务的单位,约谈有关责任人;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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