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5日 浏览次数:

郾政办〔2014〕40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豫政办〔2013〕103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漯政办〔2014〕44号)要求,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对《漯河市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漯河市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要参照修订后的《漯河市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尽快进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年内完成并报区科协备案。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切实把地震应急工作落到实处。

 

 

 

 

2014年11月15日    

 

 

 

 

 

 

 

 

 

 

 

漯河市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搜救人员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5.3 安置受灾群众

5.4 抢修基础设施

5.5 加强现场监测

5.6 防御次生灾害

5.7 维护社会治安

5.8 开展社会动员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5.10 发布信息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5.12 应急结束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

6.2 一般地震灾害(Ⅲ级响应)

6.3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Ⅳ级响应) 

7  恢复重建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8.4 避难场所保障

8.5 基础设施保障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7 监督检查

8.8 法制保障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2 周边地区地震应急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3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4 制定与解释部门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漯河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区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大于3.0级,小于4.0级)事件的主体。根据各乡镇(街道)地震应急需求,区科技部门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在我区及周边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灾害,市政府是应对地震灾害的主体。

2  组织体系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平时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区防震抗震指挥部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科协主席、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副局长、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副局长、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副局长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科体局、区科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城建局、区交通局、区房管分局、区水利局、区农林局、区林技站、区粮食分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卫生局、区文化旅游局、区质监分局、沙北广电中心、区政府法制办、区公路局、区安监局、区人防办、区药监分局、区邮政公司、环城供电部、区消防大队、区红十字会、区联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电信公司、人保寿险郾城支公司、人保财险郾城分公司各1位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协,是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接受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2)向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并宣布临震应急和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统一领导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决定派遣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工程抢险队伍,开展伤员救治、转运、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及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

(4)决定调运救援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5)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6)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7)请求市政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有关单位实施对口紧急支援。

(8)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9)协调跨区抗震救灾工作和临震应急事项。

(10)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解决抗震救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11)组织协调相关涉外事务。

必要时,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3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先期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在我省发生7.0级以上地震,郑州市城区及其他省辖市主城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省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郑州市城区及其他省辖市主城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省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郑州市城区及其他省辖市主城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在我省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区科协及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区科协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上报市地震局。区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出的地震预报和震情,按权限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对发生在我区内的地震,区科协要根据市地震局确定的地震时间、地点、震级等参数,在15分钟内形成《震情快报》,报区委、区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政府。区民政局、区科协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区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安监、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建、教育、卫生、国土等部门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区政府,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区外侨办,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外侨办要及时向市外侨办报告。

5  应急响应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

5.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对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力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鼠疫、狂犬病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设备,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的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监测预报,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等形成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贮存、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和重点设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8 开展社会动员

区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积极协助国家安排的国外救援队到我区参加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做好境外救援物资的接受工作并加强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发放管理等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5.10 发布信息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科技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民政、科协、国土资源、城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5.12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Ⅱ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由省地震局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的,由省地震局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

6.2 一般地震灾害(Ⅲ级响应)

根据初判指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的,由市地震局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在省指挥部的支持下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6.3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Ⅳ级响应)

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由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强有感地震是指区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群众普遍有感的地震。对发生在人口密集城区的有感地震,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强有感地震发生后,区科技部门立即向市地震局了解震情和地震趋势会商意见,及时报告区政府、区防震抗震指挥部;立即了解震感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划定有感范围,向市地震局报告有关情况;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有关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报道;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传言或误传事件及时予以平息。根据灾区实际需求请求市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7  恢复重建

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武部、区政府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区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区科技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乡镇、村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8.2 指挥平台保障

区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8.4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导和支持广场、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产权单位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5 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信局协调组织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时调度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装备,建立包括有线和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1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沙北广电中心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发展改革委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科技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科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7 监督检查

由区科技部门会同区政府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地震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8.8 法制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地震应急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实施工作。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当区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区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省市地震局,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区政府组织宣传、公安、科协等部门做好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科普宣传、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9.2 周边地区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我区周边但对我区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由区科协建议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0 附则

10.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预案实施后,区科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科协备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科协备案。

10.3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科协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郾政办〔2009〕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