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5日 浏览次数:

郾政办〔2014〕39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郾有关单位:

年底是非法集资活动的活跃期,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会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会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潜在威胁。为加强宣传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我区社会大局的稳定,根据《漯河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漯处非〔20146号)文件要求,全区各相关单位要分口对辖区内非法集资情况进行深入摸底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全面掌握当前我区非法集资风险情况,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消除非法集资活动风险隐患。同时,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定期风险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有力遏制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排查范围

(一)重点领域

1、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

2、担保、小额贷款、投资咨询、保险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及第三方理财等信用中介机构;

3、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密集型行业企业;

4、各类涉农企业,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

5、本地其他新兴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

(二)排查重点

1、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

2、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

3、未经批准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

4、以为农民提供粮食存储、销售和兑换服务等名义设立“粮食银行”而向售粮农户和其它社会人员进行非法集资;

5、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

三、排查方式和职责分工

此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由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采取先排查后督查的方式进行。先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范围内的全面排查,然后由区处非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督查组,对前期自查和排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具体职责分工为:

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次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总结上报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工作开展期间的相关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领域(含工业园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区农林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含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区林技站负责组织开展林业领域(含林地林权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产品投资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贸易和商品流通等领域(含电子商务、拍卖、典当、旧货流通、非融资租赁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含互助合作团体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市工商局郾城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投、融资中介管理和广告发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的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市公安局沙北分局负责对群众报案、日常侦查及其他单位移送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进行排查。

市房管局郾城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中介等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风险排查是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核评价县政府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查工作方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此次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讲究工作方法。此次风险排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短、任务重、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齐抓共管,保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要针对我区部分区域和行业民间融资活跃的现状,把握政策界线和工作尺度,抓住典型、突出重点、宽严相济、有的放矢,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同时,要密切注意维护行业和地区的稳定,避免因排查方式不当而引发不稳定现象。

(三)依法及时处置。要落实风险排查工作责任,对排查中发现的可能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线索和隐患,要准确区分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与改革创新等不同性质问题,对排查出的风险线索予以分类处置,有效化解风险隐患,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四)确保取得实效。要通过此次专项排查活动,准确摸清我市非法集资风险底数,客观判断非法集资形势,提高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同时,积极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非法集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切实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区处非办的日常联系,加强信息沟通,每月的25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文稿加盖公章及电子文档),进一步健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和信息上报机制。

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博,电话:6165345,邮箱:6165345@163.com 

 

附件:1.非法集资活动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2. 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20141215日    

 

 

 

 

附件1

 

非法集资活动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附件2

 

8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

 

2007919日,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发出广告审查监管通知,8类含有或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被禁止发布,主要是:

一、未经国家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