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2日 浏览次数:

郾政〔2014〕24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精简行政审批服务项目,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通知》(漯政〔2013〕85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区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和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优先、社会自治原则。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不实行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不设前置审批。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行政审批项目,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审批项目,增加前置审批和获批要件,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三)简政放权原则。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增加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强化监管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要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结果承担责任。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本次清理规范的项目包括:一是区政府已经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二是近年来按有关法律规定新增的上级下放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三是虽未实施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由相关区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四是由政府主导提供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类项目;五是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上述五类项目统一规范为行政许可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四类进行申报(详见附件1、3、4)。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项目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权限,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项目。

2.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规定的,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和与人民生活环境等紧密关联的交通、通讯、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

3.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是指以审核、批准、核准、备案、认证、认定、审定、审查、登记、注册、年审、鉴证、证明、评价、检测、监制以及准销证、准运证、准生证、计划卡核发等形式出现,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即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经行政机关同意”才能施行或被认可的事项。

4.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门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由行政机关或者依法成立的承担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机构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核发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证件证书(含行政机关在申请文书上加盖印章确认)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精神,此类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逐步取消或作必要调整。分两种情况:一是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二是各部门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政府的,或者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取消、下放或调整。

(二)精简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要件。前置审批事项是指依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在获得审批许可之前需要进行专项批准的事项。审批要件是指获取审批必备的条件。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前置审批和要件,一律取消。变“重审批轻监管”为“宽准入严监管”,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和事后监管,通过加强指导、督促检查、规范管理等,精简不必要的前置审批和要件,切实方便群众(详见附件4)。

(三)继续压缩办结时限。办结时限是指政府部门从正式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式申请之日起,至作出行政审批服务决定之日止所需的时间。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区直及驻郾各部门提出项目清理意见时,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办结事项,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确定我区的办结时限,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能现场办结的,应当场即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没有法定办结期限的,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结期限,但确定的办结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门自查。区直及驻郾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本部门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对照国家、省、市公布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目录,全面自查本部门现有保留、新增、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和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该取消的坚决予以取消,对保留的项目,要删减不必要的前置审核条件和申报材料,压缩办结时限,规范收费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内部工作流程,并填写相关表格(附后),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于2014年8月20日前将纸质表册(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用EXCEL电子表格)报送至区编办行政事业编制股。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原文要一并报送。(联系人:蒋春华,联系电话:6166611,邮箱:ycbb306@163.com)。

(二)清理审核。本次清理审核工作由区编办牵头,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公开发布。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将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具有审批性质的管理事项和取消的项目名称向社会公布,保留项目的法律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内部工作流程等经过规范后,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和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重要意义,认真清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各类事项,把思想统一到区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该放的,必须放到位;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应该管住管好的,必须要严格监管,实现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优化流程,高效便民。各相关部门在此次项目清理工作中,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各个环节管理,逐项编制工作流程图,实现项目的科学化、流程化管理,合理确定审批办结时限,切实方便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

(四)加强督查,严肃纪律。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部门必须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逾期不报或故意漏报、瞒报、不如实提供情况的,由区纪委监察部门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附件:1.单位拟保留项目目录

2.单位承接市下放项目

3.单位拟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

4.单位拟取消的项目

5.单位拟取消的前置审批和审批要件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