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01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 浏览次数:

 

郾政复决2022〕**号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某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123********1011

住址:漯河市郾城区某某村*组*号

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水利局

住所漯河市郾城区祁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班顺利  职务:局长

申请人杨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字20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8年申请人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回乡创业并与杨某、苑某等人签有合作协议并建了简易生活护林房(因创业生活必需),合同未到期,申请人拥有使用权、所有权、经营权,并一直按合同履行护林义务(除草、整理、施肥),被申请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和承包人同意就协同某村委会人员一起要挟申请人拆除房屋并停止经营与管理,万般无奈,申请人与*月*日拆除鸡舍一栋、两间木屋、一个蒙古包。就这被申请人还强行拉电闸断电源被阻止,申请人有承包合同和管护合作协议,并合理利用废土、荒草资源,建房是护林生活必需,被申请人不分青红皂白就强拆申请人的生活护林房,造成申请人生产瘫痪生活无望。

总之,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字2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杨某某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土地承包经营协议复印件;4.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漯决字2022**);5.关于最高额个人借款细节的约定表复印件;6.借据六份复印件;7.郾城县河道废土地(或堤防)树桩拍卖承包协议书复印件;8.转让协议复印件;9.林权证复印件;10.学员证复印件;11.荣誉证书复印件;12.协议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2**初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未取得相关手续于**月开始在颍河河堤上修建房屋。2022**日下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建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申请人所建房屋位于颍河右岸,在桥西约300米处,修建房屋位于河堤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在河堤上建房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规定作出拆除其在郾城区某镇某桥西300米颍河右岸河堤上修建的房屋,恢复河堤原貌处以400元罚款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漯郾水罚决字[2022]第**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

1、2022**日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2、2022**日询问笔录;

3、2022**日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纸;

4、2022**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C}<!--[if !supportLists]-->5、{C}<!--[endif]-->2022**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C}<!--[if !supportLists]-->6、{C}<!--[endif]-->2022**日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C}<!--[if !supportLists]-->7、{C}<!--[endif]-->2022**日行政处罚审批表

{C}<!--[if !supportLists]-->8、{C}<!--[endif]-->2022**日漯郾水罚听告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C}<!--[if !supportLists]-->9、{C}<!--[endif]-->2022**日杨某某陈述申辩笔录

{C}<!--[if !supportLists]-->10、{C}<!--[endif]-->2022**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C}<!--[if !supportLists]-->11、{C}<!--[endif]-->2022**日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C}<!--[if !supportLists]-->12、{C}<!--[endif]-->2022**日行政处罚审批表

{C}<!--[if !supportLists]-->13、{C}<!--[endif]-->2022**日《关于撤销漯郾水罚听告字[2022]第**号漯河市郾城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通知》及送达回证

{C}<!--[if !supportLists]-->14、{C}<!--[endif]-->2022**日漯郾水罚听告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C}<!--[if !supportLists]-->15、{C}<!--[endif]-->2022**日漯郾水罚决字[2022]第**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C}<!--[if !supportLists]-->16、{C}<!--[endif]-->照片视频资料

{C}<!--[if !supportLists]-->17、{C}<!--[endif]-->执法人员证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初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未取得相关手续于**月开始在颍河河堤上修建房屋。2022**日下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建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申请人所建房屋位于颍河右岸,在桥西约300米处,修建房屋位于河堤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经批准在河堤上建房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规定作出漯郾水罚决字[2022]第**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400元罚款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于2022**初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未取得相关手续于**月开始在颍河河堤上修建房屋。2022**日下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建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申请人所建房屋位于颍河右岸,在桥西约300米处,修建房屋位于河堤上。
    二、法律依据准确,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未经批准在河堤建房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坡地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在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放牧、晒粮、堆放物料等;(二)建房、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建窑;(三)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规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河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六章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给予行政处分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堤身建房、建窑、开渠、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进行集市贸易的,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

被申请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2022**日上午,通过初步调查,申请人存在违法在堤防、护坡地建房的行为被申请人当日决定立案调查2022**日下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建房屋进行现场勘验。确定申请人所建房屋位于颍河右岸,在桥西约300米处,修建房屋位于河堤上。2022**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于2022**日前拆除其在颍河河堤上修建的房屋,恢复颍河河堤原貌。2022**日,申请人未按期拆除房屋恢复河堤原貌,被申请人通过集体讨论作出漯郾水罚听告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至申请人。2022**申请人到郾城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由被申请人进行记录。2022**日,被申请人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关于撤销漯郾水罚听告字[2022]第*号漯河市郾城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通知》、漯郾水罚听告字[2022]第*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2**日分别将通知书和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告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依据和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22**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漯郾水罚决字[2022]第**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至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决定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月*日作出的漯郾水罚决字[2022]第**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