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浏览次数:

郾政办〔201360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

方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郾有关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1218

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漯河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漯卫基妇〔20131号)、《漯河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漯卫基妇〔201312号)、《漯河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漯民〔20131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漯河市郾城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郾政办〔201261号)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救助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和医疗救助社会效益。

(二)救助原则

1、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衔接;

2、实事求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动态管理,保障适度;

3、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4、突出重点,分类救助,重点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权益,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实行分类救助;

5、公开、公正、公平。

二、救助对象

(一)救助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低收入家庭成员(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5、报请区政府批准,因重特大灾祸致病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4、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5、每年超过第一季度(截止到331日)申请上年医疗救助的;

6、其他不应列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病种

救助病种范围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相同。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

1、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2、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参保资金。

(二)门诊医疗救助

1、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由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年度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从救助金中拨付门诊医疗费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定账户,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2、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年门诊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漯政〔201146号)文件规定,根据五保对象困难情况,每年对其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门诊救助金。

3、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有以下7种病种:(1)终末期肾病、(2)血友病、(3)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4)Ⅰ型糖尿病、(5)甲状腺机能亢进、(6)耐多药肺结核、(7)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漯卫基妇〔20131号)文件规定,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定补助后,患者必须提供河南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民政部门方可按照门诊费用的15%予以救助。

4、农村小儿(≤3岁)患苯丙酮尿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漯卫基妇〔20131号)文件规定,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定补助后,患者必须提供河南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民政部门方可按照门诊费用的15%予以救助。

5、城市低保对象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患有以下7种病种:(1)终末期肾病、(2)血友病、(3)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4)Ⅰ型糖尿病、(5)甲状腺机能亢进、(6)耐多药肺结核、(7)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补助后,属患者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三)日常住院医疗救助

1、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补助后,属患者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95%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9000元。

2、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补助后,属患者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8000元。

3、困难优抚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漯河市郾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郾民字〔200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4、城乡低保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补助后,属患者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

5、农村低保对象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患有以下15种病种:(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乳腺癌、(3)宫颈癌、(4)肺癌、(5)食管癌、(6)胃癌、(7)结肠癌、(8)直肠癌、(9)唇裂、(10)腭裂、(11)急性心肌梗塞、(12)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13)重性精神病、(14)耐多药肺结核、(15)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漯卫基妇〔20131号)文件规定,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定补助后,患者必须提供河南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民政部门方可按照住院费用的15%予以救助。

6、农村小儿患有以下14种病种:(1)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8岁)、(2)尿道下裂(≤8) 、(3)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3个月)、(4)发育性髋脱位(2-8)、(5)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14岁)、(6)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14岁)、(7)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14岁)、(8)主动脉缩窄(≤14岁)、(9)法乐氏四联症(≤1岁)或(>1-≤14岁)、(10)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1岁)或(>1-≤14岁)、(11)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1岁)或(>1-≤14岁)、(12)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1岁)或(>1-≤14岁)、(13)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1岁)或(>1-≤14岁)、(14)房、间隔缺损和并动脉导管未闭(≤1岁)或(>1-≤14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漯卫基妇〔20131号)文件规定,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定补助后,患者必须提供河南省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申请审批表,民政部门方可按照住院费用的15%予以救助。

(四)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是指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总费用(从住院之日起三个月内合理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是指符合新农合或者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的合理医疗住院费用。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优先保证具有我区居民户口的以下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

1、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按照75%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补助金额)×75%=救助金额

2、城乡低保对象按照5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2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补助金额)×50%=救助金额

3、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政策范围内住院超过3万元的剩余部分,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补助后,按照50%的比例救助,最低救助2000元,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7万元。

计算方法:[(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3万元)-(政策范围内的总费用-3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50%=救助金额

(五)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其它特困对象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且自负医疗费用较高,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

救助标准为: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保报销后,属患者个人承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2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特殊情况的由民政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酌情处理。

五、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原则上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救助对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相关证件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医疗费实行减免。

1、门诊病人免挂号费、各项物理检查费;

2、住院病人免急、危重病人救护车接诊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公示收费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切实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低耗、便捷的医疗服务。

六、救助程序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参合参保对象由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每年乡镇(街道)民政所将认定的对象名单报送区民政局,由民政局会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医保中心统一办理资助参合参保手续,民政部门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医保卡》,及时发放到各乡镇(街道)的民政所,由民政所将其发放到参合参保人员手中。资助资金由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账拨入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后,转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门诊医疗救助

1、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程序根据《漯河市郾城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郾政办〔2012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申请门诊救助,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患者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向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民政所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住院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须出具相应证件,由开展同步结算的单位通过同步结算网络将患者信息发至民政部门认定;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后定期报区民政局审核、审批,区民政局与医疗机构结算。

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同步结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应当由正在治疗的定点服务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资,治疗结束后凭单据及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所申请救助,民政所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并发放救助金。

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政策范围内一次性住院总费用在3万元以上时,可凭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开具的低收入证明和医院收费单据及相关手续到乡镇(街道)民政所申请救助,民政所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并发放医疗救助金。

(四)临时医疗救助

1、患者本人或(监护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和五保证、低保证、优待证向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患者出院结算单、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凭证以及区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2、乡镇(街道)民政所协同村(居)委会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导其填写《郾城区城乡医疗救助金审批表》后,由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对其说明情况,退回材料。

3、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民政所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入户调查,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批准实施医疗救助。

(五)救助资金发放

不具备同步结算条件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区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上级拨款、区财政自筹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文件规定,区政府每年安排医疗救助资金50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随区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同比增长。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

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缴纳的参保、参合费用和补助救助对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于卫生保健与健康体检。区财政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的参合参保资金,要通过医疗救助基金账户专项支付,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文件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八、组织与实施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民政局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保障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一)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方案的制定、对象的审批、资金分配,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二)区财政局应会同区民政局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时核拨医疗救助资金,并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2%落实工作经费。

(三)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监督规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五)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六)监察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监督与处罚

(一)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给予批评教育,除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外,取消其当年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截留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自201411日起实施。

 


 

附件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及审批表(各乡镇民政所领取)。

二、1、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2、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3新农合或医保中心补助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卫生局农合办公章或劳动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公章);       

4、收费票据复印件(加盖卫生局农合办公章或区人社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公章)。

三、患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农合本或医保卡复印件、低保证及低保存折(首页及末页)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

四、低收入家庭成员必须提供低收入家庭调查证明表。

    五、民政部门认定需提供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