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3日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201581号)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漯政〔20152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各级政府机关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实施范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国有独资投融资平台。

工作目标:2016年年底前,在全区80%以上的政府工作部门和70%以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到2017年年底前,我区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三、实施方式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二)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三)建立公职律师队伍。各单位要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报公职律师创造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法办理公职律师执业注册,建立健全公职律师队伍,将公职律师纳入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熟悉本单位工作实际的优势。

 四、服务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二)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信访接待;

(四)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八)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确保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和管理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优势互补原则,合理配置法律顾问,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专家学者、律师推荐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顾问费用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三)注重长效,健全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作用。

(四)强化考评,完善监督管理。区政府建立健全符合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要求的考核评价体系,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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