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畜牧局关于彦民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4日 浏览次数:
当事人:彦民养殖场 姓名:李彦民 电话:13673826880
住 址:郾城区新店镇长河李村
调查结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意见:参照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有本条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两千(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