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养殖围城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区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郾有关单位: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养殖围城”污染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殖围城”主要指城中村、城郊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养殖场(户)。通过开展“养殖围城”污染治理工作,彻底解决市区建成区养殖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市区建成区人居环境。使畜牧业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更加协调。

二、“养殖围城”污染治理要坚持属地管理、依法治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禁养区范围:东边界为我区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及召陵区接壤处,西边界为石武高铁,南边界为沙河,北边界为龙江路。

四、限养区范围:东边界为我区与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及召陵区接壤处,西边界为坡大线,南边界为沙河,北边界为孟平铁路。

五、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市区建成区禁养区所有养殖场户的活体畜禽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空;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或搬迁。逾期将对其进行依法拆除。

六、在限养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控制小规模畜禽养殖。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或综合利用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全部资源化利用。

七、各畜禽养殖场户应积极配合“养殖围城”污染治理工作,干扰、阻挠“养殖围城”污染治理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设立“养殖围城”污染治理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举报电话:0395-616433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