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区沙北闪氏定兴斋采购使用的粉条铝残留量超标

来源: 作者: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食药监郾分 201 7 0 02    

名称:郾城区沙北闪氏定兴斋

负责人:宛玉民    

地址:郾城区沙北泰山路北段    

我局于 2016 12 28 日对你店使用的粉条铝残留量超标一案立案调查。 2016 10 20 日,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委托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郾城区沙北闪氏定兴斋使用的粉条进行抽检。 2016 12 13 日,我分局收到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SP2016-10-3896 ),证明该批粉条铝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 年第 1 号公告的规定。经查证,该店违法事实成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    

证据一: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SP2016-10-3896 的检测报告。证明该批粉条铝残留量超标。    

证据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该店以每斤 5.5 元的价格,购进的该批粉条 20 斤,使用了 6 斤,剩余粉条自行销毁并当垃圾扔掉,同时没有对该批粉条履行进货查验手续,其非法获利 33 元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店没有对该批采购的粉条履行进货查验手续,以及未发现该批粉条的事实。    

根据你店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为你店的违法行为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3 元;    

3 、罚款 5000 ”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 03950002000510000010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郾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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