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饮料案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6日 浏览次数: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监 郾分 2016 02    

   

当事人: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伟娜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坡大路88号    

我局于 2016 7 13 日对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 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合格饮料一案 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2月6日,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组织生产批次为20151206的“好彩头”牌“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248件,规格型号:1.25L/瓶×6;生产成本为25.5元/件。该批次饮料于2015年12月15日销往山东单县万美锐购超市75件,2015年12月16日销往江苏淮安区徐总173件,出厂销售价为28元/件,货值金额总计6944元。2016年4月2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单县万美锐购超市将批次为20151206的“好彩头”牌“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抽样送检。2016年5月25日,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确定批次为20151206的“好彩头”牌“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为不合格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两份 证明该公司正处在生产经营状态,该批次饮料共有248箱,已完全销售完毕,以及该公司对该批次饮料进行出厂检验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批次为20151206的“好彩头”牌“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248件。该批次饮料销往山东单县万美锐购超市75件,销往江苏淮安区徐总173件,成本价25.5元/件,出厂销售价为28元/件,货值金额总计6944元,共获取违法所得6944元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饮料的合法资质。    

证据五:生产计划单1份、订单及发货单2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批次为20151206的“好彩头”牌“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248件。该批次饮料于2015年12月15日销往山东单县万美锐购超市75件,2015年12月16日销往江苏淮安区徐总173件,已全部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六:好彩头牌椰子汁情况说明一份 证明当事人生产批次为20151206的“好彩头”牌“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248件。该批次饮料销往山东单县万美锐购超市75件,销往江苏淮安区徐总173件的事实。    

证据七:抽样单一份。证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单县万美锐购超市抽检的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为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0151206批次产品。    

证据八:检验报告一份 证明2016年5月25日,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确定批次为20151206的“好彩头”牌“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九:该批产品的生产检验记录。证明该批产品确实履行了出厂检验手续。    

根据 你公司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 你公司 的违法行为轻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44 (陆仟玖佰肆拾肆) 元;    

2、处以5000 0(伍万) 元罚款。    

公司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3950002000 5 1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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