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店经营的食品保质期标注不清案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漯
食药监
郾分
食
罚
〔
2017
〕
010
号
单位 名称: 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店
法定代表 人: 刘新杰
地址: 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中段
2016 年 11 月 1 日,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赵振兴投诉, 怀疑 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店销售的散装生鲜鸡肝存在 质量 问题 。经查, 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店 2016 年 10 月 18 日销售给赵振兴的生鲜鸡肝,存在商品 保质期 标注不清的事实 ,此次销售的生鲜鸡肝价值 3.3 元。 你 店 违法事实清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标签保质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之规定。
证据一:询问调查笔录,证明 你 店销售的生鲜鸡肝存在标签标注不清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证明 你 店 为依法成立的合法企业,以及法人为刘新杰的事实 ;
证据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明 你 店销售生鲜鸡肝检疫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 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彭彦飞代表 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生鲜鸡肝销售相关事宜 ;
证据五:生鲜鸡肝照片,证明河南开源大未来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店黄河路店销售的生鲜鸡肝标签保质期标注不清的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标签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标签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标签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标签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的规定, 拟对当事人销售 保质期标注不清生鲜鸡肝 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3 元; 3 、罚款 5000 元。
你 店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 户名: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3950002000 5 100000106)。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 店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郾城区 人民政府或者 漯河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郾城区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
201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