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绿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浏览次数:
漯 河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103 免罚决字〔20211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绿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5DB5C96
  住址: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亚裕产业园
  电话:1553959877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靳安定  职务:
本单位于 2021 11 5 日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单位(河南绿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原料参杂废旧机油壶等危险废物,在未经安全性处置的情况下,于 2021 11 5 日混合收集,贮存参杂废旧机油壶等涉危险废物的塑料制品压块 5 吨左右。 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 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危险废物类别照片;分类处置的录像;未经过安全性处置的证明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不相容性质危险废物混合收集的照片;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材料,该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包含废机油壶属于被动接收,原料来源于城市生活垃圾分拣中心,经压块后运输到该公司,原料中掺杂危险废物的情况不可控,该企业对块状原料解包后主动将废机油壶挑拣出来单独存放,未使用,经过环保执法人员现场讲解教育后企业立即主动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公司签订转移协议,将外购全部生产原料(包括未解包原料)7.23 吨全部进行安全处置,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未造成环境污染。 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 号》该企业符合当事人有证 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免于处罚的情形。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 12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