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2日 浏览次数:

郾政〔201427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郾有关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822 日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漯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区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救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需要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由区政府在前款规定范围内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并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区政府或者通过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区长或者副区长收到决策建议后批准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区政府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研究决定;

(六)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有关专业人员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职责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四条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机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并接受社会监督。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各方面利益代表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六条 建立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建议政府讨论决定;

(二)建议政府不予讨论决定;

(三)建议政府讨论决定但需要修改部分内容;

(四)建议政府退回决策草案,由承办部门补充完善后提交合法性审查。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提请区政府研究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涉及决策事项其他材料。

需要组织专家认证和召开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专家论证报告和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由区长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决策承办单位、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确保决策执行。对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的决策草案违法违规的;

(四)其他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

 

 

              

     

 

 

附 件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量化标准

 

为规范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社会和经济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细化、量化如下:

一、编制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具体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产业发展规划;

(三)交通、水利、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重要设施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具体为:

(一)编制区本级年度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借款、担保、抵押。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具体为:

(一)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或者区政府融资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区级以上重点项目;

(二)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业、商住项目的立项、入驻方案,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土地征收方案的制定,国有土地的出让、收回、处置;

(三)区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四)未供即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的评估、拍卖和处置;

(五)涉及资产价值(原价)5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拍卖、转让、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等);

(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企业改制、转让国有资产、产权、债权致使国有资本对该企业不再拥有股份或者丧失控股地位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决策事项;

(七)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方案,破产企业变现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救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住房保障、城乡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具体为:

(一)制定全区性机构改革方案;

(二)制定重点领域、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

七、编制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八、全区城乡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村(居)民自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决策。

九、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