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9日 浏览次数:

郾政〔20149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漯河市郾城区政府投资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北街道办事处、淞江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郾各单位:

《漯河市郾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3月19日    

漯河市郾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决策、实施程序,保证资金合理、高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漯政〔2007〕101号)、《漯河市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漯政〔2010〕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上级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区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国债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区级政府信用贷款或财政担保资金;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检查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调整和投资计划的下达等;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财务及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有关在建项目、完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使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向区财政部门单独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书,并对项目计划投资情况、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等作出书面说明;向区发改部门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资金来源情况等作出书面说明。

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区政府按照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发展要求和实际需要等,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区政府副区长对上报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区长审定,必要时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工程概算)、建筑结构及建设装修标准等。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对区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区发改部门在受理项目立项申请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意见。

第七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手续,遵守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管、投资评审、质量安全、工程审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或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限额以上设备和物资的购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规定标准的项目、同一批次(包括多个单项工程)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区政府批准确定是否招标及招标方式,并到区建设部门备案。工程预算、决算价款的审核拨付及管理程序同招标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其工程量清单等相关造价资料必须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下属的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投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开标、评标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未经区财政部门投资评审的,不得开标、评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不予审核:

(一)项目未经过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齐全的;

(三)工程未进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

(四)施工图预算明显超过项目立项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额,或者明显漏掉某些建设内容而造成存在潜在的超投资总额的。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含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招标文书的规定。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完成招投标之后,建设单位应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书的相关条款一致。合同签订后应当报区发改部门、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进度款的管理。

(一)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自筹资金应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步到位,确保工程建设资金落实。

(二)由政府担保的基本建设资金要进入区财政部门指定的基本建设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三)工程进度款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的项目,在其他“拼盘”资金已到位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拨付相应政府投资资金。

申请拨付工程款应当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用款审批表,项目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审核确认,项目财务总监或负责人复核,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建设管理部门审签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区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执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减少或变相增加、减少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报区发改部门,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

(一)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政策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

(三)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导致施工图设计有重大技术调整;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投资概算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调整项目,其造价由区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因工程调整而相应增减的工程造价,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调整,所增加的投资额财政部门不予确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区发改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报区财政部门审核,由区财政下属的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应将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区审计部门审计,由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结算时,对未能提供有效批准依据的工程变更,区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时应予以剔除。凡与政府投资项目无关的费用,以及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种开支费用,区财政部门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予以剔除。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部门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资金使用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结算前,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剩余15%的工程款依据区审计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区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后予以拨付。(质保金部分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予以拨付)。有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及时按原渠道退还。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发改、建设部门、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使用、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改正。对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工程项目支出预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依法组织招标、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批准项目、违规拨付建设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郾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